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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教授就民事诉讼证据适用问题开展讲座

摘要
诉讼活动的公正审判离不开证据的合理适用,而证据的适用需要有行之有效的法条指导。12月10日晚上7:30,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华教授在法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给法学院众多学子作了题为“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证据部分的适用问题”的学术讲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诉讼活动的公正审判离不开证据的合理适用,而证据的适用需要有行之有效的法条指导。12月10日晚上7:30,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华教授在法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给法学院众多学子作了题为“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证据部分的适用问题”的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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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肖建华教授首先表达了学界对于这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肯定,接着重点从几个方面给我们详细阐释了新的司法解释中证据论修改的主要亮点。第一是明确了关于电子数据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重视文书的作用;其次就是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另外一个重点就是使得包括鉴定人出庭在内的许多程序更加细化和科学化,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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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表示,该《解释》中关于证据部分的司法解释最大亮点在于,法院职权的回归。通过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打破了原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利于法院运用职权查明案件事实。肖教授在接下来的时间就针对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运用的部分和同学们作了耐心的讲解。新的解释中增加了关于证据保全的进一步规定;对举证期限的规定更明确、详细;规定证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效果;更加注重程序细化、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隐私。这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和法治建设的发展都有很大意义。

在讲座临近尾声之际,肖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也做出了细致回答。本次讲座也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