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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斋讲座】第102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概念之关系

作者 : 博雅学院 殷碟

日期 : 2019-06-28
摘要
2019年6月28日晚上,“文字斋讲座”第一百零二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概念之关系”,在重庆大学A区文字斋报告厅举行。

2019年6月28日晚上,“文字斋讲座”第一百零二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概念之关系”,在重庆大学A区文字斋报告厅举行。此次讲座,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员王胜强主讲,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博士生文明主持,重庆大学高研院黄瑞成教授评议。高研院及博雅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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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强分享了他十年研究成果“论现代人的自由”的相关内容。首先,王胜强认为要从政治哲学的高度理解现代人的自由,并给出了前人对自由的18种不同定义。(1)霍布斯:自由指的是在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2)斯宾诺莎:作为天然之权,每个个体的“不管一切,只有自己”的自然权利,是自然的最高律法与权利;(3)弥尔顿:人生而自由,建立政府是为了保卫共同的安全,主张建立一个没有国王,没有上院的议会主权的共和国;(4)洛克: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制,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这样的自由;(5)孟德斯鸠: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以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6)汉密尔顿:主张两院制、司法独立、加强总统的权力,认为执掌行政权的人数越多,越不利于自由;(7)贡斯当:现代人的自由是个人生活独立性的自由;(8)休谟:正义是一种人为的美德,而不是自然的美德;(9)康德:那种可以由纯粹理性决定的选择行为,构成了自由意志的行为;(10)边沁:义务对个人来说就是某种自由的丧失,也就是痛苦;(11)密尔: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12)斯宾塞:一个公民享有的自由不是由国家机器的本质决定的,而是由强加于他之上的限制数量决定的;(13)哈耶克: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是他人不能干涉的;(14)伯林: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15)罗尔斯: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种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16)诺齐克: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他们的权利;(17)佩迪特:无支配自由要求没有人能够在一种专断的基础上干涉自由人的选择;(18)斯金纳:自由可定义为不依从。

王胜强详细地讲解了上述18种观点,并据此提出了自己对现代人自由的定义:作为秩序的自由可分为三个层面,即自律的自由、无干涉的自由、无支配的自由。王胜强用“寄人篱下的无人打搅的瘾君子”的例子生动地阐释了这三个层面的含义。其后,王胜强讲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概念的关系问题。

讲座提问环节,在场师生就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现代人自由的三个层面的关系、自由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最后,黄瑞成教授感谢了王胜强研究员的精彩讲座,并赞誉了其长期潜心研究的精神。


韦丽 责编 党委宣传部
曹蔚 编辑 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