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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法律适用

—— 市高法院民一庭,重庆大学法学院业务交流研讨会顺利举办

作者 : 法学院 刘思语

日期 : 2017-05-17
摘要
2017年5月11日下午三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联合举行的关于《民法总则》与法律适用的业务交流研讨会在重庆大学B区B二417顺利举办。

2017年5月11日下午三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联合举行的关于《民法总则》与法律适用的业务交流研讨会在重庆大学B区B二417顺利举办。本次研讨会邀请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全体法官,并由庭长彭贵法官为大家讲解《民法总则》与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给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理论与实务并举,思想与深度同具的研讨报告。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宗宇,副教授王莉,谭津龙老师和谢潇老师出席并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法学院2014级同学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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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开始之前,宋宗宇教授首先介绍了彭贵庭长和其他重庆市高院民一庭的法官,接下来彭庭长开始对《民法总则》与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彭法官首先提纲掣领地对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的可取与不足之处进行评价,然后分析了在将来《总则》适用时,与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其他民商事部门法之间的适用和衔接问题,具体讲解了如何理解和运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由于一般法”这一适用规则。之后,彭法官提到了《民法总则》中的亮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二分法,并具体就实践中所疑难的“工程项目部”的法律性质做了分析。接下来,彭法官就《总则》中关于合同成立,生效,有效这三个词的内涵进行剖析,介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在实践中的界定和运用,还特别提醒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中留意《总则》中增设的“意思表示”一节。之后,彭法官从责任形态入手,深入辨析了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又分析了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力由之前的胜诉权消灭说转变为抗辩权发生说,在实务审判中,法官不得主动援引或向当事人提醒诉讼时效的有关事宜,时效利益也不可预先抛弃。最后,彭庭长还留下了诸如英雄烈士如何认定,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有何区别等问题留待大家讨论,让大家觉得回味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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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彭法官精彩的讲解之后,老师和同学们踊跃发言,热切讨论。有同学提出了我国物权登记方面的问题,谭津龙老师就《民法总则》中的不当得利,行为能力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宋宗宇教授嘱托大家要多留意《总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大家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学术探讨的气氛十分浓厚。

下午五点半,研讨会圆满结束。此次研讨会加深了大家对《民法总则》的理解,启迪了同学们的民法思维,大家如沐春风,受益匪浅。最后,参加研讨会的各位法官和老师合影留念。

韦丽 责编 党委宣传部
曹蔚 编辑 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