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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网络与新媒体讲习班系列讲座之建构开放而理性的网络公共领域

日期 : 2017-07-05
摘要
2017年7月5日下午,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董天策教授为第三期“网络与新媒体讲习班”学员作了题为“建构开放而理性的网络公共领域”的讲座。讲座由重庆大学新闻学院研究员龙伟主持。

2017年7月5日下午,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董天策教授为第三期“网络与新媒体讲习班”学员作了题为“建构开放而理性的网络公共领域”的讲座。讲座由重庆大学新闻学院研究员龙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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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天策教授讲座中)

公共领域,根据哈贝马斯的定义,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在公众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如今,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特别是网络,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董天策教授从本体、构成与功能三个角度详细解释了公共领域的含义。

中国存在公共领域吗?董天策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改革打破了国家垄断所有社会资源的状况,与之伴生的便是中国公共领域的成长。但由于公共领域的前提,即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尚不充分,特别是传媒业由国家主导,公共领域呈现出很强的国家主导特性。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有待深化,公民社会尚未充分发育等种种原因,当代中国公共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局限性。

董天策教授指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与新媒体技术赋权使得公共领域建构成为可能,事件推动则使得中国公共领域建构成为现实。而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公民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确立,则为公共领域的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催生了大量“网络公共事件”,但对于这类事件,学界有不同的解读方式,其中以“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所占的比例最大。在董天策教授看来,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其实是一个误导严重的话语。首先,命名不准确,名实难副,因为大多数是“网络公共事件”;其次,将其认定为社会危机,与事实不符,且定性错误;再者,基于社会危机而提出的种种对策,可能压制了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从而错失积极推进网络公共领域假设的良机。

董天策教授指出,只有那些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管理结为因果的事件,才有可能成为公共事件。通过对57个案例进行研究,董天策教授分析了网络公共事件对推动社会变革所产生的作用。首先,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成为常态;第二,维护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成为理性自觉;第三,引起政府关注,督促政府信息公开,查处有关问题;第四,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制度变迁初见成效。

当然,由网络公共事件推动的网络公共领域也存在严重缺陷。具体表现为脆弱性、民粹性和伪公共性。董天策教授认为,建构开放而理性的网络公共领域,对于推进社会变革,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