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大学研究生会是重庆大学党委领导下,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挥研究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重庆大学全体研究生的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目标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引导研究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和公民意识,引导广大研究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刻苦钻研,不断奋斗,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汇集研究生的知识才干,凝聚研究生的智慧力量,不断推动学校实现“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的办学宗旨,引导研究生努力践行“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的校训,提升全校研究生作为重大人的自豪感与荣誉感。
    (三)引领研究生思想潮流,繁荣研究生校园文化。广泛开展学术、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新时期多层次的杰出人才。
    (四)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加强研究生校园民主建设。深入调研和了解研究生的实际需求,参与涉及研究生的各项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客观反映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五)增进校内各民族研究生的交流与团结,加强在校研究生与本科生和已毕业的历届研究生的联系,加强与全国及国外其他高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研究生的交流。
    (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交流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服务意识,促进研究生了解国情、社情、民情,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是具有重庆大学学籍的中国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在承认本章程的前提下,自动成为重庆大学研究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本会规定的相关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运行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按照合理的程序,对本会的运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自由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类研究生活动,平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公平享有本会给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校和本会的相关规章制度,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所作的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予的相关任务;
    (三)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自主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声誉;
    (四)本会的研究生干部和干事,对研究生会的各项事务有身先士卒、为人表率、服务同学的义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重庆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重庆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研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研代会代表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培养单位代表名额根据各单位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在研代会召开期间,研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随时向研究生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 研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研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研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研究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及研究生会主席团; (四)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研代会表决章程修正案需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此以外的其他问题,需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节 研究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委员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研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委员会从全校研究生中民主选举产生,人数50人左右,对研究生会全体会员负责。研究生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选举产生研究生会主席团; (三)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听取、收集对研究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答复; (五)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研究生代表大会; (六)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研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研究生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增强组织能力,热心服务,作风正派,不谋求私利,坚持原则;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委员会的各次会议,充分行使职权; (三)参加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履行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了解、听取和反映研究生代表和其他研究生对学校及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答复; (五)按时在研究生委员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第三节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每届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主席、副秘书长、主席助理若干人。 第十七条 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宣传部、新闻部、学术部、科协、文艺部、体育部、女生部、外联部、虎溪工作部十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设部长(主任)1名,副部长2-4名,干事若干名。郭明义爱心团队重庆大学分队、研究生室内乐团及研究生科学技术联合会三个研究生会下属社团,根据每学期的实际工作,配置适当数量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主席团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指定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主席团和部门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通过的章程、规定、决议等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所补充及修改的内容不得同原章程、规定、决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二)任免职能部门、下属社团各负责人,并进行监督和定期考核,全面负责研究生会发展方向和各部门工作进度,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三)如有大型专项活动或会议时批准成立筹备委员会,统筹活动或会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审议由相关负责人向主席或由主席直接提交筹委会的方案和活动计划,并做好各项活动或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研究生会和各基层组织工作,协助管理、指导有关社团开展活动; (五)讨论由重庆大学研究生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是重庆大学研究生会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的基层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团组织的指导和重庆大学研究生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主席应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研究生会批准。研究生分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由各分会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任免,但须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不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具体工作细则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重庆大学研究生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