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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简报】:重庆大学推进研究生培养“放管服”改革

重庆大学围绕“双一流”建设和学校综合改革要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围绕招生自主权、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权、经费自主使用权三个重要环节,不断加大放权力度,下移管理重心,推动落实学院研究生培养主体责任,完善研究生培养体制机制。

加大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自主权。实施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调整博士研究生招生公开考试的方式,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进一步推广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突出学院考核主体责任,使真正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扩大学院招生自主权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校院两级监督机制,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公正。建立能充分体现培养质量内涵需求的“博士研究生招收培养指标核算体系”,以“资源条件”和“质量效益”为主要指标,科学核算各学院招收计划,下放下移博士录取权力和重心,提高研究生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落实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自主权。坚持基础要求,将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自主权由学校向学院下移,落实学院主体责任。学校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要求,各学院根据学科实际、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学校制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自主确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申请硕士学位者,学校仅作原则性要求,各学院自主制定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对申请博士学位者,学校组织各学院按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学校层面的发表学术论文基本条件,学院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求,提出高于本学科门类基本条件的具体规定,既使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得到保障,又充分体现了学科特色和差异。学校规定博士生发表一定数量高水平学术论文,可免除盲评送审,同时明确学院可依据自身学科发展需求,在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学位论文免盲评送审的条件,确保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质量。

增大学院研究生业务费自主使用权。改革研究生教育经费分配和使用机制,研究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制定研究生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完成预算及分配工作,由学院和导师自主统筹使用经费。研究生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招生人数做出预算,根据当年各学院研究生人数和所在年级计算应拨付金额,提出研究生业务费分配预案,由各学院确认后,经财务部门审批,直接拨付到各学院,由学院按自主确定的经费分配标准进行经费分配。相关部门不再对各学院研究生业务费经费分配情况进行管理,由学院统筹使用研究生业务费,自行安排业务经费的使用,规范了研究生教育相关财务管理,促进了研究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体制机制改革。

(研究生院供稿)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