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 主页焦点| 主页推荐|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RSS 我要投稿

校地联合整治违法建筑宣传资料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建筑的危害

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严重影响城市对外形象,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制约城市化建设发展,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管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部分法律法规政策摘要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渝府令【2014】282号)

在建违法建筑处理措施:一是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二是查封施工现场;三是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消除的在建违法建筑可以包括责令停工前的在建违法建筑。

已建成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标准:(1)拆除(回填);(2)没收违法收入;(3)没收违法建筑。

已建违法建筑拆除界定:对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建成的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和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没收违法收入情形:对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收处理;公告期届满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而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对违法建筑的五种限制措施: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获利;二是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三是合法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对该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四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不得办理;五是对违法建筑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应服务。

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和责任追究: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当事人阻碍执法或拒不配合的,视情形给予治安处罚、诚信惩戒、罚款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流程:⑴调查摸底;⑵公示约谈;⑶核发文书;⑷强制拆除;⑸催告执行;⑹诚信管理。

新增违法建筑处置程序:⑴巡查发现;⑵制止报告;⑶核发文书;⑷跟踪监管;⑸强行消除。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

(二)测试刹车;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

(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

(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

(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举报、投诉电话:65427070(沙坪坝区整违办)、 65411051(沙坪坝街道整违办)、(校地联合整违办)   

 

重庆大学 沙坪坝街道联合整违办公室
2016-03-31
阅读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