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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强:互联网治理与用户权利——三种行动者及两种网络化

日期 : 2018-07-13
摘要
2018年7月12日下午,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新世纪优秀人才”张小强教授在民主湖报告厅为重庆大学第四期“网络与新媒体讲习班”全体学员作了题为“互联网治理与用户权力——三种行为者及两种网络化”的讲座。讲座由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师向欢主持。

2018年7月12日下午,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新世纪优秀人才”张小强教授在民主湖报告厅为重庆大学第四期“网络与新媒体讲习班”全体学员作了题为“互联网治理与用户权力——三种行为者及两种网络化”的讲座。讲座由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师向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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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强教授在讲座中)

“互联网是并非由政府管理,而是由企业管理的设施。因此治理与权力的研究聚焦于各种因素如何影响传播权力。”张小强教授首先从网络服务商用户条款的实证分析谈起,明确了传播法与相关媒介法的根本性变化这一主题。他表示,网络的治理和用户的权力既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也是一个权力的问题,它指向的是一个各种因素所构成的关于传播权力的问题。

在传统传播法的领域,传播的行动者形成二元结构,即以国家机器为代表的公权力和私主体都存在于传统的物理空间。就网络而言,代码是网络空间的建筑物,代码不仅关系到网络空间,也控制着现实社会,这意味着,世界正在从服务者时代进入服务器时代。当下传播领域形成了公权力、网络中介和用户三者构成的三元结构,三者借助法律与技术开展资源博弈。张小强教授强调,“网络中介产生之后,对个体层面的权力保护思考较多。而在结构视角上思考网络中介的作用却比较少。”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交流由商业和技术机器所组成的网络中介提供。网络中介的概念和责任难以界定,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网络中介已经对社会和传播法带来了根本性变化。网络空间由私权力管理,但是却没有如公权力一般的透明和公开。网络中介是网络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它管理着公共表达与参与平台,决定着信息的流向,对用户主体的行为与活动进行控制,并且这些控制活动突破了国家边界。然而,张小强教授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网络中介的出现使得权力结构不是平等关系,多个权力主体不可避免地在网络中介提供的代码中进行活动,“这是网络中介干预网络空间的方法,并且十分有效。”

网络中介私权力直接来源于用户条款,基于用户条款而成的契约使得用户难以起诉网络中介。并且网络中介将其条款以用户被动接受的方式同用户协定,庞大的用户规模群形成了大规模协议,使得相关协议变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约,具有与法律同样的约束力、执行性和稳定性。

张小强教授进一步指出,同网络中介相呼应,法律、政府和用户自身都有可能影响中介的传播行为。通过法律规则、中介规则、集体行为、政府部门、网络中介吸纳参与管理,都有可能驱动网络中介作出积极行为。“网络中介过度控制信息会影响用户体验导致用户流失,而放纵信息则会使信息泛滥导致公权力引入。”

这意味着,公权力依赖网络中介的私权力实现治理目标,用户作为私权力主体依赖网络中介私权力保障其权利的解决。在结构体系中,公权力和私权力最终正当性来源都是公众的认可,因此政府和网络中介都不愿承担限制言论的“恶名”,双方会通过彼此合作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和责任。但张小强教授表示,表达自由与著作权契约化、人格权、隐私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都由网络中介来决定,而并非是公权力。

提及网络社会的特点,张小强教授强调当下这个时代呈现出两种网络化现象,仅从传统法律的权利义务视角无法解释很多新的现象,因为权力结构已经由二元结构转变为三方博弈。其博弈的结果是科层制和网络的混合体产生。在这个博弈的场域中,网络中介需要更为透明的运营机制,对其权力形成制约,才能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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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

最后,张小强教授解答了学员们关于学科范式的研究、新媒体时代权力的归属的问题,并启发大家积极思考,关注热点和社会现象。